2005年9月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判处缓刑的人可否要求结婚?
  赵先生问:我堂弟去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,缓刑3年。请问:他现在还在服刑期间,是否可以要求结婚?
  本报作答:所谓缓刑,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,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,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。对于判处缓刑的罪犯,在缓刑期内只要遵守缓刑的有关法律规定,不从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,诸如在原单位从事原工作、结婚等是可以允许的。对此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徒刑缓刑、假释、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》规定:“被判处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罪犯,在缓刑或者假释期间,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,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,是可以允许的,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。”

  这笔捐款由谁负担?
  方先生问:我哥出差途中在汽车上与邻座的李某相识,下车时我哥不慎将装有6100元钱的小皮包遗忘在车上,售票员误认为是李某的皮包而将其交给了李某,李某未予否认收下了皮包。回家后李某认为钱是他人的,便将6100元以自己的名义捐给了灾区。我哥回家发现钱包丢失后,经向售票员打听得知皮包被李某拿走,便向李某索要,李某以钱已捐给灾区,自己并未得到钱为由不予返还,请问这种情况下捐赠款应由谁来负担?
  本报作答:该捐赠款应由李某来负担。本案中李某取得6100元钱的行为,在法律上构成了不当得利。所谓不当得利,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、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。对于不当得利取得的利益如何处置,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。《民法通则》第79条规定:“拾得遗失物、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,应当归还原主。”擅自将钱损赠给灾区,实际上已经行使了这笔钱的所有权。按照上述法律规定,他应当将不当得利的6100元钱如数返还给你哥。